真实的战国时期是什么样的一段历史?

  战国时期,简称战国时期,是秦统一中国前东周的历史时期。每当我提到这一点,小编就得详细告诉你

  一、战国时期的官制

  战国各国吸取了春秋君权下替的历史教训,建立了新的官僚制度,纠正宗法贵族过去控制国家权力的损失。

  战国时期中央最高的官员是相邦。相邦是百官之长,治理朝中百事,有权赏罚大小官员。

  所有国家都把这个官员放在一边,但名字有点不同。一些国家借用了太宰、冢宰、令尹等旧名。有的国家叫宰相,秦有时不把相邦放在一边,而是把左右宰相放在一边。

  与相邦相比,分管各种具体职务的官员包括负责民政、军事和工程事务的司徒、司马和司空,以及负责刑罚和辞职的司寇或司空。

  还有司田、工师、虞师等专门从事农业、手工业、山林资源的官员。

  地方政府一般分为几个县,以取代过去贵族的封邑。秦商鞅变法后,全国共设41个县。《战国政策》说魏有100个县。县也被称为首都,在古籍中经常被称为县。

  县下有乡,里。有些国家在乡,里之间有州。里下分为几个什,伍,伍是五个,什么是十个。

  县长为令,秦或三晋,又称县长为大吝夫。

  下令下有丞、尉、御史、县司空、县司马等官。乡、里有三老、里典、伍长等。

  县置于君主统治之下,君主的命令可以通过当地的小官员一直贯彻到乡、里,中央集权制比 过去大大加强。

  各国在边境地区或新占领的地方,往往设县以统县。

  如魏在河西设上郡,秦灭蜀后设蜀郡,赵打败林胡,楼烦后建立云中、雁门等郡。

  战国时期的县都比较大,韩的上党郡有十七县,赵、燕的代、上谷郡各有三十六县。县长为守,又称太守。

  设县的目的是加强当地的军事防御能力,所以县除了治民之外,还掌握了兵权,可以率兵自卫或攻击敌人。

  从相邦到地方的守卫和命令,由国君任免。任命官员时,应当授予官方印章。官员只有有了官方印章才能行使他们的权力。

  君主在免官时又要收回官玺,当时被称为“收印”或“夺印”。

  君主通过所谓的“计划”来评估官员的成就。官员不称职或者有过失的,君主可以接受其印章,免除其官员。

  荀子说:“相邦岁终奉其成功为君,当则可,不当则废。”

  相邦是百官之长,如君主对其不满,随时可免职。可见当时对官员的考核比较严格。

  正因为如此,大多数国家都能保持较高的行政效率。

  春秋时期,任人唯亲,官员主要由公子、公孙担任。

  战国时期,唯贤更受欢迎。虽然齐楚等国家任用宗族的现象尚未被切断,但大多数国家主要从平民中提拔有用人才。

  即使是出身贫贱的人,如申不害、范菊等,也可以破格任用。

  特别是秦国,多用外国客卿,广揽天下人才。秦能最强于天下,与此无关。

  官员大多通过大臣或名人的推荐和推荐。推荐人徇私舞弊的,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惩罚。

  例如,秦国对“凡任人,所任不善者,各以其罪”。

  官员通常以实物为工资。高级官员可以吃几千钟,甚至三千钟,一万钟。

  稍低的工资是1000石,其次是800石、700石、600石、500石、400石、300石、200石、100石、50石。较低的是斗食。

  根据秦制,六百石以上的人都属于高官级别。有特殊功勋的官员, 国家经常赏赐田地。比如《商君书》曾经说过:“得甲第一,赏爵一级,益田一顷。”

  封爵还是有的,但是和春秋之制有很大的区别。如果属于宗室或有功大臣,可以获得君或侯之称号,有封邑或封地,主要征收租金税,只有一定的民权。

  这些封君多终身或传数世,难以长期世袭。

  稍低的是卿或医生, 一般奖励功臣或名贤。

  从侯到医生、士,秦国有很多爵制和等级。 低爵,获得者是平民或士兵。

  二:战国时期的兵制

  由于战争频繁,所有国家都有强大的武装力量。士兵来自招募或征兵。

  当时提到的“训练中风”或“训练中风”应该是经过相当训练和装备更好的常备军。然而,在战争期间,学龄男性也随时被征兵。

  比如秦赵长平之战,秦昭王亲自前往河内,命令人民身高七尺到六十三岁的男子前往上党。

  各国采取不同的奖励措施,鼓励士兵奋勇作战。

  例如,齐国的技术战士可以获得赏金;魏国的士兵,他们的家人可以免除兵役。除了奖励,秦国还受到了严厉的惩罚,这也是秦军战斗力强的原因之一。

  战国时期,王权非常集中,所以君主牢牢地控制着自己的兵权,比如军队的将军都是由君主任命的。

  战国初期,军将常以相邦为主,后来由其他高官为主。将军非常设官,战争结束后就可以了。

  军队动员时,君主用虎符作为信物。虎符为铜,虎形,分为左右两半,有子母口可相配。

  右符在王所,左符在将领之手。王若派人去调动军队,需要带上右符,合符后,军将才能听命而动。

  根据秦国“新齐符”铭文,当地发兵50多人,必须有王符。由此可见,君主对军队的控制相当严格。

  三:战国时期的法律

  战国时期,各国都用严刑重法治国。为此,制定了一批新的成文法典。

  魏有李悝的《法经》,最有名。赵有《国律》,燕有《奉法》。但这些法典早已消失。

  秦律是在《法经》的基础上编写的,不复存在。

  然而,1972年出土的云梦秦律等相关材料大多是战国时期秦国的法律规定,是了解秦国或其他国家法律状况的宝贵材料。

  秦律把保护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放在首位,比如对盗窃罪犯的处罚极其严厉。

  所有参与分赃或窝赃的人,都将受到与盗窃者同等的处罚。盗窃所得,其价值超过660元,将被处以次于死刑的重刑。

  如果你偷了别人的桑叶,它的价值不到一美元,你必须努力工作30天。

  法律非常重视官员的违法行为。秦律的政府法律法规有很多内容,如《置吏法》、《效律》、《军爵法》等,以及与生产有关的内容 《田律》《工律》《金布律》。

  官员在执法过程中忽视职守者为“不称职”,对重罪轻罪或轻罪重罪“不称职”、“不称职”、“不称职”构成犯罪。“不诚实”的官员是“邪恶的官员”,这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。

  官员因犯小错误,将受到缴纳实物的“罚款”。秦法对官员的严格约束表明秦非常重视官员的治理。

  战国时期的刑罚是残酷的。有死刑、肉刑、徒刑等。

  肉刑分髡、 四、二、二等。徒刑是使罪人长期服苦役,三晋称这类罪犯为胥败,秦称刑徒城旦或鬼薪、隶臣。

  城旦是秦徒刑中最重的,囚犯们穿着赭色的衣服,脖子上戴着铁钳,脚上戴着铁。同时,他们还将被判处肉刑,如纹身和织物。

  在严格的监督下,城旦服了长期的苦役,实际上成了罪犯奴隶。

  在战国时期,肉刑已成为前一时代的残余,而监禁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惩罚手段。

  较轻的刑罚包括迁刑、鞭刑、罚金和罚款。

  迁移是将囚犯迁移到边境服役或守卫。犯人的家属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,《法经》中的三族刑,即犯人的父母、妻子的亲属。

  秦律中所谓的“收”,也是指无罪人的妻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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